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说明

2024-02-05

当涂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集中区)位于开发区西南侧,化工集中区以红太阳生命科学循环经济工业园精细化工发展为基础,定位以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导向,以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项目、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医药为突破口,重点承接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项目。

20171117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了《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89日取得当涂县环境保护局以当环书批字[2018]4号关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于20194开工建设于201911月建设完成,于202010月投入试运行阶段。2020922日,公司完成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工作证书编号:91340521MA2T6EH65U001V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于20181029日成立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其主要是负责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是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直接管理者。

自2021年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虽然实现经开区化工园区(第一阶段纳污范围)内涉水污染企业污水全收纳,但由于经开区(南区)北部的姑溪河以南、大唐铁路-永兴中路-新太西路以北、205国道以西、金柱中路以东的经开区(南区)北部片区相关工程进度延迟,化工园区内市政污雨水管网建设未全面竣工,仅实现区域企业污水的有效收集,但受制于企业生产订单和生产活动的不规律性,工业废水较生活污水往往会存在更大的水量和水质波动,造成进水水量低,20201-202212月间平均处理水量约为3510m3 /d,不足设计处理水量的25%;同时进水浓度较低,COD、氨氮等污染物指标进水浓度长期低于该厂的出水水质,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状态。因此针对该方面问题,园区管委会一方面加快推进姑溪河以南、大唐铁路-永兴中路-新太西路以北、205国道以西、金柱中路以东片区的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并充分调研、排查和规范周边企业的管道接驳和污水排放;另一方面为了充分利用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因地制宜规划扩展该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新建管网转运滨河西片区、滨河东片区、太白片区污水进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开展处理处置,进一步提高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成效。

截止目前,已完成姑溪河以南、大唐铁路- 永兴中路-新太西路以北、205 国道以西、金柱中路以东的区域约16公里市政污水管网;国星至三污厂污水专管整改工程等工程。并于20235月完成《安徽省“严、重、促”突出环境问题“大起底”“回头看”清单》中的问题销号。

20235月至今,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约4000m3,考虑到远期转运污水范围(滨河西片区、滨河东片区、太白片区(青山河以西))配套管网暂未建设,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验收水量为4000m3/d

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于202312月委托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了该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对其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结合有关资料编制了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2024126,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批复等要求,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组织召开当涂县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成立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以下简“验收组”),验收组由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马鞍山相荣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5位行业专家组成并对该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组根据专家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项目环评报告等资料,认为本项目在建设和试运行中总体落实了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制定和完善了环保制度,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验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我公司郑重承诺,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公开期间全天有人接听电话,欢迎、质询和咨询。

公示期限自202425日至202439

受理电话:18225690700

联系人:姜松

附件:

附件1:验收监测报告

附件2: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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